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戶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1題

我國實施地方性公民投票在程序上有何規定?其已實施之次數及案例 各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題目

我國實施地方性公民投票在程序上有何規定?其已實施之次數及案例 各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依據與適用事項:我國地方性公民投票依《公民投票法》辦理,適用於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以及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投提案。提案之發動主體為人民,受理與審查機關則為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由戶政機關協助查對名冊。
  • 二、提案與連署門檻: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連署人數應達百分之五以上,並應於公投案公告成立後六個月內完成連署,逾期即為不合規定。選委會辦理審查時,得舉行聽證以釐清爭點,並應將提案內容及理由書公開於網站,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 三、投票與通過門檻: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應舉行投票;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通過要件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投票權人為年滿十八歲之國民,並以戶籍所在地為投票權行使範圍。
  • 五、檢討與建議:地方公投常見投票率偏低、連署查對爭議、成案不易及公投與選舉脫鉤後動能不足等問題。宜強化資訊公開與公民審議程序,檢討連署電子化與投票日安排,並建立公投結果之後續追蹤機制,使直接民主與地方治理效能得以兼顧。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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