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4題

A 男、B 女及C 男、D 女兩對夫妻,因預產期接近,雙雙住進同一家婦 產科醫院。不久B 女產下一子E,D 女則產下一女F。但因醫院的過失, 錯寫出生證明,並誤…

題目

A 男、B 女及C 男、D 女兩對夫妻,因預產期接近,雙雙住進同一家婦 產科醫院。不久B 女產下一子E,D 女則產下一女F。但因醫院的過失, 錯寫出生證明,並誤將F 交由A、B 夫妻帶回,將E 交給C、D 夫妻帶 回。三天後,A 男到戶政機關登記F 為其長女。C 男則到戶政機關,登記 E 為其長男。A 撫育F 女一年後,因車禍過世。試問A 的繼承人為何人?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親子關係之認定基礎:我國民法關於婚生子女之認定,係以真實血緣為基礎,並以婚生推定(民法第1062條、第1063條第1項)作為舉證責任之分配法則。戶籍登記僅屬行政上之證明與公示,並非創設親子關係之法律要件;登記內容與真實血緣不符時,應以真實法律關係為準並得依法更正。本題醫院錯寫出生證明所致之錯抱,不影響各該子女與其生母間之血緣關係。
  • 二、F女與A男間不成立親子關係:F女係D女所生,並非B女所生,故無從適用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之婚生推定,不因而成為A男之婚生子女。A男、B女雖將F女抱回撫育一年並登記為長女,惟收養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應以書面為之,並依同法第1079條之1向法院聲請認可始生效力,我國民法亦不承認事實上收養。故F女與A男間既無血緣、無婚生推定,亦無合法收養,不具親子關係。
  • 三、E男為A男之婚生子:E男係B女所生,B女之受胎期間在其與A男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推定E男為A男之婚生子女。此項推定不因醫院誤將E男交由C男、D女帶回,或C男錯誤登記E男為其長男而受影響。C男、D女與E男之間既無分娩事實,亦無婚生推定之適用,復未辦理收養,其登記純屬錯誤,應由戶政機關依法更正。
  • 四、A男之繼承人範圍與應繼分: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同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A男死亡時,其繼承人為配偶B女及婚生子E男,二人應繼分各二分之一。F女非A男之子女,不列入繼承人,亦無特留分可言。
  • 五、附論:F女既為C男、D女之婚生女,其對C男、D女之繼承權不受影響;其受A男撫育一年,因另有本生父母扶養,尚難認屬民法第1149條所稱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不得請求酌給遺產。C男、D女宜儘速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出生登記,並就錯抱事實與醫院協商損害賠償,以維各該子女身分關係之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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