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1題
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兩人過從親密。甲知悉乙由其受孕懷胎後,甲 旋即要乙簽下「如乙執意生下孩子,應自行扶養,與甲無關」之切結書。 其後,乙產下丙女,甲對乙丙置之…
題目
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兩人過從親密。甲知悉乙由其受孕懷胎後,甲 旋即要乙簽下「如乙執意生下孩子,應自行扶養,與甲無關」之切結書。 其後,乙產下丙女,甲對乙丙置之不理。丙由乙單獨教養,十四年來均 由乙支出扶養費。今乙請求甲返還其十四年來代墊兩人之未成年丙女的 扶養費,對此甲先表示既然乙簽下切結書,依約即應自行扶養;何況乙 單獨行使親權,應獨自負擔丙之扶養費;後又抗辯其亦得拒絕返還乙逾 五年部分之代墊扶養費等語。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丙為非婚生子女,其與生母乙之關係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視為婚生子女;其與甲之關係,則須甲認領或撫育始視為婚生子女。甲僅簽立切結書拒絕扶養,並無認領或撫育事實,故乙應先依民法第1067條提起認領之訴,確認甲為丙之生父,始得請求甲分擔扶養費。
- 二、切結書約定「乙自行扶養、與甲無關」,係預先免除生父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違反民法第1114條所定直系血親扶養義務,亦與民法第1116條之2所揭示之保護法理及公序良俗有違,依民法第72條、第111條應屬無效。丙非契約當事人,其受扶養權利不因父母間約定而受影響,甲不得以切結書對抗乙。
- 三、乙單獨行使親權,僅係親權行使負擔之分配,不等於免除甲之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2明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父母應各依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甲以乙單獨親權為由拒絕返還,並無理由。
- 四、乙代墊甲應分擔部分,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惟甲、乙分擔比例應依雙方經濟能力、丙之需要定之,題目資料缺漏,無法得出唯一數值;僅能認定甲應返還其應分擔部分,實際金額由法院酌定。
- 五、甲抗辯逾五年部分。扶養費本身雖屬民法第126條之定期給付債權,但乙請求者為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返還,實務多數認其為一次性債權,適用民法第125條十五年消滅時效;十四年未逾十五年,甲之抗辯無理由。縱採五年說,亦僅逾五年部分逐期消滅,乙仍得請求最後五年。
- 六、結論:乙之請求原則上有理由,但須先確認甲、丙之親子關係;切結書無效,單獨親權不影響甲之扶養義務,時效抗辯原則上不成立,數額則由法院依雙方經濟能力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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