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3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女、丁子。甲嗣與單身之 戊女發生婚外情,生下己女,但未曾聞問。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7 月 臨終前,自書遺囑全文,親…
題目
甲男與乙女結婚,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女、丁子。甲嗣與單身之 戊女發生婚外情,生下己女,但未曾聞問。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7 月 臨終前,自書遺囑全文,親自簽名,卻忘了記明年月日。查該遺囑記載: 「1、本人遺產由戊分得三分之二,其餘由乙、丁平分。2、本人認領己 女為我的女兒。」甲死後留下遺產新臺幣15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 如何分配?如丙於112 年8 月知悉其特留分因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受損 害,旋於114 年10 月向法院起訴行使扣減權,問受遺贈人及受指定人有 無權利可資主張?(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應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甲漏未記明年月日,違反法定方式,依民法第73條前段應屬無效。故遺囑中「戊分得三分之二、其餘由乙丁平分」之遺贈及指定應繼分均不生效,戊不得據以請求遺贈,乙、丁亦不得據以主張指定應繼分。
- 二、遺囑中「認領己女」部分,認領為不要式之單獨行為,不以遺囑為必要;甲已明確表示認領並親自簽名,尚不因遺囑欠缺日期而當然失效,宜認己已為甲之婚生子女。惟此為爭點,若採「遺囑認領以遺囑有效為前提」之見解,則己未經認領,僅乙、丙、丁為繼承人。
- 三、採認領有效說,甲之繼承人為配偶乙、子女丙、丁、己,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即各375萬元;戊非繼承人,不得分配。甲、乙雖約定分別財產制,乙仍為配偶繼承人,僅不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若認己未經認領,則乙、丙、丁各三分之一,各500萬元。
- 四、因遺囑無效,丙依法定繼承取得375萬元,其特留分為應繼分四分之一之二分之一,即八分之一、187.5萬元,丙並未受侵害,故其行使扣減權無理由。戊、乙、丁得主張遺囑無效,拒絕依遺囑履行;戊不得主張受遺贈,乙、丁不得主張受指定,戊並應返還已受領之遺贈。
- 五、退步言,縱認遺囑有效,戊受遺贈1000萬元,乙、丁各250萬元,丙、己各0元;丙、己特留分各187.5萬元,丙得就戊之遺贈扣減187.5萬元。惟丙於112年8月知悉,114年10月始起訴,已逾二年,實務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二年期間之見解,戊得為期間抗辯;乙、丁亦得主張其指定應繼分250萬元未侵害特留分,或丙之扣減權已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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