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新聞(選試日文) 新聞學(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

第3題

有人主張,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本意,衛星電視新聞頻道不應有申 請設立的規定;換言之,成立衛星新聞台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無須向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就可以設立。請問…

題目

有人主張,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本意,衛星電視新聞頻道不應有申 請設立的規定;換言之,成立衛星新聞台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無須向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就可以設立。請問您是否同意這樣的主張?同意或不 同意的理由為何?基於您的主張(需申設或不需申設),您覺得主管機關 管理衛星電視新聞頻道的基本原則有那些?(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主張之評析:不同意「無須申設」的主張。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但廣播電視涉及有限資源與強大社會影響力,司法院釋字第364號即指出廣播電視得為適當管制,其表現自由之保障與一般言論尚有差異;釋字第613號亦肯認獨立機關之設置。結構性管制與內容管制應予區分。
  • 二、申設制的正當性基礎:衛星頻道使用稀有之頻譜與平台資源、進入家戶客廳,具影響力集中與易受政治經濟干預之特性。許可制在於事前確認財務、技術、人員與節目規劃能力,並課予多元、兒少保護與災防義務,屬比例原則下較溫和之結構管制,尚非言論事前審查。
  • 三、申設制可達成之公共利益:促進媒體多元與言論市場健全、防止過度集中與交叉持股、保障本國文化與自製節目、維護消費者與兒少權益、確保緊急災難時之訊息傳遞,以及防範境外敵對勢力滲透。若完全放任,市場失靈與言論集中之風險將由閱聽人承擔。
  • 四、主管機關的管理基本原則:其一,法律保留與依法行政,明確規定許可、評鑑與換照要件;其二,內容中立,不得因政治立場差別對待;其三,正當程序,給予陳述、聽證與附理由之決定;其四,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違規處理採警告、罰鍰、限期改正優先於撤照。
  • 五、配套與界線:應以「自律優先、他律為輔」,強化頻道內部編審與外部評議;公開換照審查資訊與審查基準,並保障司法救濟;定期檢討管制密度,避免主管機關以換照實質干預編輯政策,方能兼顧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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