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1題
17 歲之未成年人甲,在其父乙、母丙不知情之狀況下,自其祖父丁受贈 價值新臺幣1000 萬元之A 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A 屋上有丁 為戊所設定擔保150…
題目
17 歲之未成年人甲,在其父乙、母丙不知情之狀況下,自其祖父丁受贈 價值新臺幣1000 萬元之A 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A 屋上有丁 為戊所設定擔保1500 萬元債務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乙丙知情後,甚為不 悅,表示不承認此事。試問:甲與丁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效 力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為十七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七十七條,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乙、丙之允許;僅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始得例外自行為之。
- 二、本件甲受贈A屋,雖屬無償,但A屋上有丁為戊設定之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債務高達一千五百萬元,已逾A屋價值一千萬元;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抵押權不因讓與而受影響,戊仍得對A屋實行抵押權。甲取得者係負擔大於價值之權利,難認係純獲法律上利益,故贈與契約應得乙、丙允許。
- 三、甲未得允許而與丁訂立贈與契約,依民法第七十九條,該債權契約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乙、丙知情後明確表示不承認,即拒絕承認,該贈與契約確定不生效力,甲不得依贈與契約請求丁交付或移轉A屋。
- 四、所有權移轉登記係獨立之物權行為,亦屬甲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標的物既有高額抵押權負擔,同樣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仍須得乙、丙允許。甲未得允許,物權行為亦效力未定;乙、丙拒絕承認後,該移轉登記確定不生效力,甲未取得A屋所有權。
- 五、從而,贈與契約與所有權移轉登記均因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而確定不生效力,A屋所有權仍屬丁;丁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請求塗銷登記、返還A屋,戊之抵押權不受影響。若甲已受領其他利益,則另依不當得利處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