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1題

17 歲之甲將其壓歲錢新臺幣10 萬元放入錢包,並持之向乙銀樓購買鑽 戒一只,計畫於一週後將該鑽戒贈送給女友丙。購買鑽戒後,甲前往書 局購買一本英漢辭典,價金新…

題目

17 歲之甲將其壓歲錢新臺幣10 萬元放入錢包,並持之向乙銀樓購買鑽 戒一只,計畫於一週後將該鑽戒贈送給女友丙。購買鑽戒後,甲前往書 局購買一本英漢辭典,價金新臺幣800 元,供自己學習英語之用。試問 上述兩個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年滿十七歲,依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仍屬未成年人,且非無行為能力人,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同法第七十七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僅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情形,始得例外單獨為之。
  • 二、鑽戒買賣契約部分:價金十萬元之鑽戒,顯非十七歲學生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且甲負有支付價金義務,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題旨未見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依民法第七十九條,該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者,契約確定無效。乙亦得依第八十條催告承認。
  • 三、壓歲錢之性質:若法定代理人已允許甲處分該筆壓歲錢,依民法第八十五條,甲就該財產範圍內有處分能力,得否因而使高額鑽戒買賣有效,學說及實務仍有爭議。惟題旨僅稱甲將壓歲錢放入錢包,未說明法定代理人允許其自由處分,尚難逕認本件買賣已因第八十五條而有效。
  • 四、英漢辭典買賣契約部分:價金八百元之英漢辭典,供十七歲學生學習英語之用,依其年齡及身分,客觀上屬日常生活及學業所必需,且金額非鉅。依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甲得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而單獨為之,該買賣契約有效。
  • 五、結論:鑽戒買賣契約為效力未定,非當然有效或無效;辭典買賣契約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承認鑽戒買賣,則該契約溯及有效;若拒絕承認,則確定無效。至甲日後贈與丙鑽戒之行為,仍應另依限制行為能力人相關規定判斷,非本題二買賣契約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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