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4題

甲為毒殺老闆A,購買致死量的老鼠藥,置入老闆平常喝的咖啡粉中。 不知情的秘書乙,因每天早上固定泡咖啡給A,仍泡好咖啡端給A。因 咖啡燙手,乙不慎在遞咖啡時打翻,…

題目

甲為毒殺老闆A,購買致死量的老鼠藥,置入老闆平常喝的咖啡粉中。 不知情的秘書乙,因每天早上固定泡咖啡給A,仍泡好咖啡端給A。因 咖啡燙手,乙不慎在遞咖啡時打翻,A 因此未喝下毒咖啡。請問甲、乙 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主觀上有殺害A之故意,客觀上購買致死量老鼠藥並置入A平日飲用之咖啡粉中,已開始實行殺人行為。甲利用不知情之秘書乙泡咖啡、端給A,乙僅為甲之工具,甲應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 二、甲之下毒行為是否已達著手,應依其犯罪計畫及法益危險判斷。甲將毒藥置入咖啡粉,乙已依平日習慣泡成咖啡並端至A面前,A已處於隨時可能飲用而死亡之直接危險,通說認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而非僅止於預備。故甲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
  • 三、A未喝下毒咖啡,係因乙遞咖啡時燙手打翻,並非甲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屬障礙未遂,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得按殺人既遂犯之刑減輕之。甲不成立中止未遂;其預備行為亦為未遂行為所吸收,不另論預備殺人罪。
  • 四、乙不知咖啡粉中有毒,欠缺殺人故意,亦無幫助甲殺人之故意,不成立殺人罪之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乙打翻咖啡雖可能有過失,但A未受傷、未死亡,刑法不處罰過失殺人未遂或單純過失打翻行為,故乙不成立犯罪。
  • 五、附帶說明:若認為甲將毒藥置入咖啡粉時,尚未達直接危險,則甲僅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預備殺人;惟乙既已泡成咖啡並端至A面前,客觀上已生直接危險,宜認甲已著手而論殺人未遂。乙因不知情,仍不成立犯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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