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3題

甲與女友A 交往3 年,因B 的介入,A 遂與甲分手而與B 訂婚。甲的 好友乙聽聞後非常生氣,覺得應該給這對男女一個小小的教訓,便勸說 本無想法的甲,使甲一氣之…

題目

甲與女友A 交往3 年,因B 的介入,A 遂與甲分手而與B 訂婚。甲的 好友乙聽聞後非常生氣,覺得應該給這對男女一個小小的教訓,便勸說 本無想法的甲,使甲一氣之下拿取棒球棒找A、B 報復。甲至A 宅等候 一天,因A、B 出遊未遇見,遂作罷返家。次日,甲於下班時間至A 辦 公室埋伏,果見A、B 手牽手走出來,甲便對其二人一頓暴打,A 手腳 挫傷,B 被擊中後倒下撞及牆角,一眼受傷視力僅剩0.2(原來視力為 1.0)。又甲見B 的手機掉在地上,覺得這麼貴的手機應該屬於自己才是, 便將其帶走。請問甲、乙的行為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第一天持球棒至A宅等候,因未遇而作罷,僅屬傷害之預備。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不處罰預備犯,甲亦無殺人故意,故該部分不成立犯罪;乙之勸說行為,仍應與甲次日實行之傷害行為整體觀察。
  • 二、甲次日基於傷害故意毆打A、B。A手腳挫傷,甲對A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B被擊中後倒下撞及牆角,一眼視力由1.0降至0.2,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已屬嚴重減損一目視能之重傷;甲對B成立同條第二項傷害致重傷罪。
  • 三、甲持球棒猛打B,B因而倒地撞牆成傷,其傷害行為與重傷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且客觀上應可預見可能造成頭眼部重傷,不因B撞及牆角而中斷。甲對重傷無直接故意,僅就傷害有故意,故論以傷害致重傷,而非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甲一行為同時傷害A、B,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傷害致重傷處斷。
  • 四、甲見B手機掉落而取走,係另行起意。該手機因甲毆打而掉落,仍在B身旁之支配範圍內,甲破壞B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具不法所有意圖,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若甲取走時仍攜帶球棒,實務可能另論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此部分與傷害犯意各別,依第五十條數罪併罰。
  • 五、乙勸說本無犯意之甲報復,創設甲之傷害犯意,屬教唆傷害。甲之竊盜行為超出乙教唆範圍,乙不成立竊盜之教唆犯。就B重傷結果,乙若僅欲「小小教訓」而無預見可能性,僅負教唆普通傷害責任;若客觀上可預見,則成立教唆傷害致重傷。乙不成立共同正犯,亦不因甲第一日未遇而免責。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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