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4題
下列關於動產善意取得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關於動產善意取得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動產善意取得之規定,於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適用之 B. 受讓人於因指示交付而受讓動產之占有,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為善意者為限,始得主張善意取得之效果 C. 受讓人於明知或因抽象輕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動產之權利者,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D. 善意受讓人所取得之動產,如係盜贓物,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2 年內,雖得請求回復其物,但惡意占有人則不得請求之
官方答案
- 答案:D. 善意受讓人所取得之動產,如係盜贓物,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2 年內,雖得請求回復其物,但惡意占有人則不得請求之
解析
民法第948條第2項僅就依第761條第2項「占有改定」受讓占有者,限制須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始受保護;B 誤指為指示交付(第761條第3項),故錯誤。同條第1項但書僅排除「明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抽象輕過失不影響善意取得,C 錯誤。第951條係規定盜贓物回復請求權不適用於金錢及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非善意取得整體不適用,A 錯誤。D 符合第949條:盜贓物之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現占有人若為惡意,本不受善意取得保護,原占有人得依第767條請求返還,不受二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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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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