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5題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普通抵押權人得行使何種保全行為?
題目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普通抵押權人得行使何種保全行為? A. 抵押權人於有急迫之情事時,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B. 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 C. 抵押權人得請求抵押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D. 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得請求提出擔保
官方答案
- 答案:D. 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得請求提出擔保
解析
民法第872條第3項規定,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得請求提出擔保,故D正確。A 之自為必要保全處分,係第871條針對抵押人行為足使抵押物價值減少且有急迫情事者;B 請求回復原狀、C 請求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均屬同條第1項、第2項「可歸責於抵押人」時之救濟方法,本題既不可歸責於抵押人,即不得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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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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