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6題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於未逾原約定最高限額範圍內,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 B.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原則上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C.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D.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於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時,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於清償最高限額為度之金額後,即得請求塗銷其抵押權
官方答案
- 答案:C.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解析
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並非抵押權本身消滅,故C之敘述錯誤。A 符合同法第881條之13結算實際債權額並變更為普通抵押權登記之規定;B 符合第881條之14,確定後原則上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權利;D 符合第881條之16,第三人清償最高限額為度之金額後得請求塗銷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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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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