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9題

無特別約定時,下列何種標的物為甲、乙所共有?

題目

無特別約定時,下列何種標的物為甲、乙所共有? A. 甲利用乙寄放於甲處之螺絲,焊接於修理中之機車 B. 甲拾得因豪雨淹水漂流至甲處之乙所有之木櫃 C. 甲於乙所有土地中發現埋藏之金塊 D. 甲利用乙寄放於甲處之紙張印製而成之書籍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於乙所有土地中發現埋藏之金塊

解析

民法第808條規定,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中發現者,該不動產所有人與發現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金塊埋藏於乙之土地,甲為發現人,故甲、乙各取得二分之一而成為共有人。A 之螺絲焊接於機車,屬動產附合(第812條),價值懸殊時由主物所有人取得,不成立共有;B 之漂流物依第810條準用遺失物規定,拾得人須經招領程序始可能取得所有權,非當然共有;D 以他人紙張印製書籍屬加工(第814條),所有權歸材料所有人或加工人,亦非共有。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