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0題
下列關於收養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關於收養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8 歲以上,且經被收養者之親屬會議全體同意,始生收養之效力 B.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 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 歲以上,亦得收養 C. 直系血親四親等內之親屬成員,得相互收養 D.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且輩分不相當者,得收養為養子女
官方答案
- 答案:B.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 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 歲以上,亦得收養
解析
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一方長於二十歲以上、他方僅長於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應長於十六歲以上。B之敘述與第1項本文及但書相符,正確。A誤為十八歲,且收養不以親屬會議同意為要件(須訂立書面並經法院認可),錯誤。第1073條之1明定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以及輩分不相當之六親等內旁系血親、五親等內旁系姻親,均不得收養,故C、D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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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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