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21題

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境外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有專為採購貨品用之倉棧,且未用以加工製造貨物,應視為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 B. 我國營利事業之國外分公司之營利所得,應待分公司進行盈餘分配後,總公司才應將該筆盈餘納入所得中繳納我國之所得稅 C. 我國營利事業之境外所得,若符合租稅協定中有關視同已納稅額扣抵(tax sparing)之規定,則可將其在所得來源國未繳之稅額,自我國應納稅額中扣抵 D. 總機構在境外但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以結算申報方式報繳所得稅

官方答案

  • 答案:B. 我國營利事業之國外分公司之營利所得,應待分公司進行盈餘分配後,總公司才應將該筆盈餘納入所得中繳納我國之所得稅

解析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採屬人主義,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國外分公司之盈餘於實現時即應計入,不待盈餘分配,故 B 敘述錯誤。A 依所得稅法第10條,專為採購或保養而設置之倉棧不屬固定營業場所;C 為租稅協定中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之效果;D 境外總機構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依所得稅法第73條應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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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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