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23題
某甲於108 年9 月1 日出售自用住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750,000 元,課徵土地增值稅400,000 元,嗣於110 年8 月15 日訂約購置自用住宅…
題目
某甲於108 年9 月1 日出售自用住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750,000 元,課徵土地增值稅400,000 元,嗣於110 年8 月15 日訂約購置自用住宅,同年9 月5 日申報移轉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移轉現值1,800,000 元,請問某甲申請重購退稅金額為何? A. 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 B. 50,000 元 C. 400,000 元 D. 450,000 元
官方答案
- 答案:C. 400,000 元
解析
依土地稅法第35條,出售自用住宅後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新購地價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部分,得在已納稅額範圍內申請退還。本題出售日108年9月1日,重購訂約日110年8月15日、申報日9月5日,均在2年內,符合要件。原出售地價1,750,000元扣除土增稅400,000元後,餘額1,350,000元;新購地價1,800,000元減1,350,000元等於450,000元,惟退稅以已納稅額400,000元為上限,故退還400,000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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