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4題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以其所有之A 屋為乙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甲又向丙貸款120 萬元,以A 屋為丙設定第二次序普通抵押權。嗣後,因鄰居丁之…

題目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以其所有之A 屋為乙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甲又向丙貸款120 萬元,以A 屋為丙設定第二次序普通抵押權。嗣後,因鄰居丁之過失,致電線走火延燒而使A 屋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對甲之債權,不因A 屋滅失而消滅 B. 乙就甲對丁之賠償債權,有權利質權 C. A 屋滅失後如留有殘餘物,乙丙對之仍享有抵押權 D. 乙丙之抵押權均因A 屋滅失,隨即消滅

官方答案

  • 答案:D. 乙丙之抵押權均因A 屋滅失,隨即消滅

解析

民法第881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權人得就因滅失得受之賠償金優先受償,此即物上代位;通說認為抵押權人對該賠償請求權取得權利質權。第862條之1並規定,抵押權人得就抵押物之殘餘物行使抵押權。又抵押權消滅不影響所擔保之債權,乙對甲之借款債權仍然存在,故A、B、C均正確。D稱抵押權「隨即消滅」而否認上述代位與殘餘物效力,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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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