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5題
下列何種財產權不得成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題目
下列何種財產權不得成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A. 普通抵押權 B. 不動產役權 C. 區分地上權 D. 普通地上權
官方答案
- 答案:A. 普通抵押權
解析
時效取得以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他人財產權為基礎,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第770條,使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亦得成為時效取得之客體。地上權(含區分地上權)與不動產役權均屬之,不動產役權更於第852條明定得因時效而取得。普通抵押權則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須從屬於債權,且不以占有為成立或存續要件,無從因占有而取得,故不得成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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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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