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6題
以建築物設定普通抵押權時,下列何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
題目
以建築物設定普通抵押權時,下列何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 A. 該建築物對於供役地所設定之通行不動產役權 B. 該建築物對於其基地所設定之地上權 C. 該建築物倒塌後所殘餘之鋼筋建材 D. 該建築物於扣押後所得收取之租金
官方答案
- 答案:B. 該建築物對於其基地所設定之地上權
解析
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民法第862條)。不動產役權為需役建築物之從權利,故A在內;建築物倒塌後之殘餘物,抵押權人得請求交出並行使權利(第881條之2),C在內;扣押後之租金為法定孳息,抵押權效力及之(第864條),D在內。地上權係獨立之物權,非建築物之從權利,不當然為建築物抵押權效力所及,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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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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