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3題
下列關於遺產清冊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遺產清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法院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B. 繼承人中1 人已開具陳報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C. 繼承人已依規定陳報,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其債權 D. 繼承人未於3 個月內提出陳報法院者,不得主張第1148 條第2 項所定之利益
官方答案
- 答案:D. 繼承人未於3 個月內提出陳報法院者,不得主張第1148 條第2 項所定之利益
解析
依民法第1156條之1,法院得依職權或依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第1156條第3項明定一人陳報,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第1157條則規定法院應公示催告。第1156條之2僅於繼承人未依法院所定期間提出時,始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有限責任,並非單純未於3個月內自願陳報即喪失,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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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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