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4題
甲男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民國108 年間,丙因營業資金所需,丙向甲借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110 年間,因乙營業,甲贈與乙120 萬元。甲贈與乙時…
題目
甲男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民國108 年間,丙因營業資金所需,丙向甲借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110 年間,因乙營業,甲贈與乙120 萬元。甲贈與乙時,有免除該筆贈與歸扣之意思表示。今甲死亡,除丙向甲借之300 萬元,仍未返還外,甲留有積極財產900 萬元。甲未留遺囑,有關甲遺產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如拋棄繼承,乙、丁均未拋棄繼承。甲之應繼遺產為900 萬元,乙、丁各分得450 萬元 B. 乙、丙、丁均未拋棄繼承。丙對甲生前未清償之300 萬元,由丙之應繼分內扣還後,丙分得120萬元 C. 乙如拋棄繼承,丙、丁均未拋棄繼承。丁分得600 萬元 D. 丁如拋棄繼承,乙、丙均未拋棄繼承。乙分得45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如拋棄繼承,丙、丁均未拋棄繼承。丁分得600 萬元
解析
甲死亡時之應繼遺產,為積極財產900萬元加上對丙之300萬元債權,共1,200萬元。甲贈與乙120萬元時既已表示免除歸扣,依民法第1173條但書不計入。乙拋棄繼承後,其應繼分由丙、丁各得600萬元;丙對甲負債300萬元,依民法第1172條由應繼分內扣還,故丙實得300萬元,丁得600萬元,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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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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