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7題

甲、乙訂立A 原料10 公噸之種類物買賣契約,並約定1 個月後給付。數日後,甲將其既有之15公噸A 原料出售,並交付於丙。於甲乙間買賣契約清償日屆至時,甲未能給…

題目

甲、乙訂立A 原料10 公噸之種類物買賣契約,並約定1 個月後給付。數日後,甲將其既有之15公噸A 原料出售,並交付於丙。於甲乙間買賣契約清償日屆至時,甲未能給付約定之標的物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甲給付不能,乙得請求甲賠償其所受損害 B. 因甲給付不能,乙得依法催告後解除與甲所締結之契約 C. 因甲給付遲延,乙不得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應依約給付 D. 因甲給付遲延,乙得依法催告後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損害

官方答案

  • 答案:D. 因甲給付遲延,乙得依法催告後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損害

解析

A原料屬種類之債,依民法第200條,債務人應給付中等品質之同種類物,不因甲將現有15公噸另售丙而陷於給付不能;甲屆期未給付,僅構成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54條,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逾期仍不履行時,乙得解除契約,並依第231條請求因遲延所受損害。乙亦得起訴請求依約給付,故C稱不得起訴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