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6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財產出租收有押金3 萬元,假設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2%,其押金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題目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財產出租收有押金3 萬元,假設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2%,其押金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A. 將押金設算利息600 元計入其他所得中課稅 B. 將押金設算利息342 元計入租賃所得中課稅 C. 將押金總額3 萬元計入租賃所得中課稅 D. 將押金總額3 萬元計入其他所得課稅

官方答案

  • 答案:B. 將押金設算利息342 元計入租賃所得中課稅

解析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財產出租收有押金者,應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設算租賃收入,不問押金實際上是否生息。3萬元×2%=600元,先計入租賃收入,再依同條規定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租賃所得為600×(1-43%)=342元,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押金本身屬擔保性質,日後返還,故不得逕以押金總額3萬元課稅;又其歸類為租賃所得而非其他所得,故A、C、D均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