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6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財產出租收有押金3 萬元,假設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2%,其押金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題目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財產出租收有押金3 萬元,假設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2%,其押金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A. 將押金設算利息600 元計入其他所得中課稅 B. 將押金設算利息342 元計入租賃所得中課稅 C. 將押金總額3 萬元計入租賃所得中課稅 D. 將押金總額3 萬元計入其他所得課稅
官方答案
- 答案:B. 將押金設算利息342 元計入租賃所得中課稅
解析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財產出租收有押金者,應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設算租賃收入,不問押金實際上是否生息。3萬元×2%=600元,先計入租賃收入,再依同條規定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租賃所得為600×(1-43%)=342元,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押金本身屬擔保性質,日後返還,故不得逕以押金總額3萬元課稅;又其歸類為租賃所得而非其他所得,故A、C、D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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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