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7題

根據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假設納稅義務人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薪資所得」時,薪資收入為300 萬元,交通費為2.4 萬元,伙食費3 萬元,職業專…

題目

根據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假設納稅義務人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薪資所得」時,薪資收入為300 萬元,交通費為2.4 萬元,伙食費3 萬元,職業專用服裝費5 萬元,供職務使用之書籍、期刊支出10 萬元,進修訓練費20 萬元,請問以最有利的計算方式其薪資所得額為多少元? A. 259.6 萬元 B. 280 萬元 C. 277 萬元 D. 239.6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C. 277 萬元

解析

薪資所得可選擇定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或核實減除必要費用。110年度得核實減除者限於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三項,且各以薪資收入3%為上限。300萬元×3%=9萬元;服裝費5萬元、書籍期刊費10萬元(上限9萬元)、進修訓練費20萬元(上限9萬元),合計23萬元。薪資所得為300-23=277萬元;定額方式則為300-20=280萬元,取較有利的277萬元,故選C。交通費、伙食費非前述三項必要費用,不得核實減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