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9題
某乙於民國111 年2 月贈與其妻500 萬元,5 月於女兒結婚時贈與嫁妝300 萬元,並於8 月贈與兒子現金200 萬元。試問當年度某乙應納的贈與稅額為多少?
題目
某乙於民國111 年2 月贈與其妻500 萬元,5 月於女兒結婚時贈與嫁妝300 萬元,並於8 月贈與兒子現金200 萬元。試問當年度某乙應納的贈與稅額為多少? A. 0 元 B. 15.6 萬元 C. 18 萬元 D. 65.6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15.6 萬元
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故2月贈與妻500萬元全數排除;同條項第7款規定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贈與100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故嫁妝300萬元僅須列計200萬元。當年度贈與總額=200萬+200萬(8月贈與子)=400萬元,減除111年度免稅額244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為156萬元,適用10%稅率,應納贈與稅15.6萬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