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0題
甲將其所有土地出租於乙種植作物,約定由甲於每年6 月30 日赴乙處受領所收成作物之一定數量作為租金。乙於締約第2 年之6 月28 日備妥約定給付之作物後,甲並未…
題目
甲將其所有土地出租於乙種植作物,約定由甲於每年6 月30 日赴乙處受領所收成作物之一定數量作為租金。乙於締約第2 年之6 月28 日備妥約定給付之作物後,甲並未於約定期日赴乙處受領。乙礙於該批作物數量不貲且易腐壞,乃於7 月2 日僱用車輛載運該批作物赴甲處欲為給付,卻遭甲拒絕受領,乙乃將同批貨物出售並提存價款於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得請求甲給付僱用車輛載運該批作物之費用 B. 乙未直接給付出售作物之價金於甲,不生清償效力 C. 乙已提出給付,之後對該提出給付之保管,僅於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負責任 D. 甲未赴乙處收租,構成受領遲延,不得以乙欠租終止租約
官方答案
- 答案:B. 乙未直接給付出售作物之價金於甲,不生清償效力
解析
依民法第261條,債務人已提出給付,債權人受領遲延者,債務人得將給付物提存。提存後,債務即消滅。本題乙已將作物出售並提存價款於法院(民法261條準用259條),提存具有清償效力。故B敘述「乙未直接給付出售作物之價金於甲,不生清償效力」錯誤。A正確:受領遲延致債務人為保管給付物而生必要費用,債權人應負擔(民法258條)。C正確:受領遲延後,債務人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民法258條)。D正確:甲受領遲延,乙不負遲延責任,甲不得以欠租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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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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