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1題

甲為追求乙,允諾將名下之A 屋贈與乙,但未經公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為追求乙,允諾將名下之A 屋贈與乙,但未經公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將A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前,甲得隨時撤銷贈與契約,乙不得請求甲辦理移轉登記 B. 甲將A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乙入住後發現A 屋之窗戶有瑕疵,每逢下雨天必滲水。若甲事前不知該瑕疵之存在,亦未保證A 屋無瑕疵,乙不得請求甲負責修繕 C. 甲將A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前,與乙大吵一架,憤而燒毀A 屋。但因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且該契約未經公證,故甲無須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D. 甲之配偶丙得知甲將A 屋贈與乙後,心有不甘而辱罵乙。乙不甘受辱,故意開車撞傷丙。甲得於知悉該情事1 年內,撤銷贈與契約3167032070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將A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前,與乙大吵一架,憤而燒毀A 屋。但因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且該契約未經公證,故甲無須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甲雖未經公證,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於A屋移轉登記前原則上得撤銷贈與;但甲因爭吵憤而燒毀A屋,係故意使給付不能,依民法第410條,贈與人仍應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給付不能之賠償責任,不因無償或未經公證而免除。故C稱甲無須賠償,錯誤。A、B、D分別符合第408條、第411條、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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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