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題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尚未繳清之稅捐,應如何處理?
題目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尚未繳清之稅捐,應如何處理? A. 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B. 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欠稅金額由高至低順序,繳清稅捐 C. 負責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D. 負責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欠稅金額由高至低順序,繳清稅捐
官方答案
- 答案:A. 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於分配賸餘財產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未繳清前不得分配。選項A正確。B、D以欠稅金額高低排序並無此法依據;C把義務主體寫成負責人亦不正確,清算人才是法定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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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