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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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尚未繳清之稅捐,應如何處理? A. 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B. 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欠稅金額由高至低順序,繳清稅捐 C. 負責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D. 負責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欠稅金額由高至低順序,繳清稅捐

參考解答

  • 答案:A. 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於分配賸餘財產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未繳清前不得分配。選項A正確。B、D以欠稅金額高低排序並無此法依據;C把義務主體寫成負責人亦不正確,清算人才是法定義務人。

第2題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將房屋稅計算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A. 於繳納期限屆滿後30 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查對更正 B. 於繳納期限屆滿後30 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進行復查 C.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查對更正 D.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進行復查

參考解答

  • 答案:C.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查對更正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本題房屋稅計算錯誤屬「計算錯誤」,故應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選C。若已逾繳納期間,即不得再依本條請求更正;至於復查,係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之行政救濟,須於繳款書送達後之法定期間內申請,與本題情形不同,故A、B、D均不可採。

第3題

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那些稅捐,認為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聲請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進入處所實施搜查? A. 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 B. 營業稅、土增稅、印花稅 C. 營業稅、貨物稅、遺贈稅 D. 所得稅、印花稅、娛樂稅

參考解答

  • 答案:A. 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31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是以得聲請搜索票之稅目限於所得稅與營業稅;四個選項中僅A同時涵蓋此兩稅,B、C缺所得稅,D缺營業稅,均非該條所列舉之組合,故選A。

第4題

所得稅法有關「災害損失」扣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不論是否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均得扣除②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③災害,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竊盜及戰禍等④應於災害發生後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A. ②③④ B. ①② C. ③④ D. ②④

參考解答

  • 答案:D. ②④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災害損失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故②正確;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①稱不論是否受償均得扣除,與規定相反。又依同法施行細則,所稱災害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竊盜不在列舉之列,③錯誤。另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④正確。故正確認述為②④,選D。

第5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所計算之房地合一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零,則不需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房地合一稅之申報 B. 個人違反第14 條之5 規定,未依限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申報,處新臺幣3 千元以上3 萬元以下之罰鍰 C. 個人已依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20%以下之罰鍰 D. 符合自用住宅課稅要件之房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參考解答

  • 答案:B. 個人違反第14 條之5 規定,未依限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申報,處新臺幣3 千元以上3 萬元以下之罰鍰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個人違反第14條之5規定,未依限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故B正確。A錯誤:房地合一採申報制,即使計算出的應納稅額為零,仍須在期限內申報。C錯誤:已申報而有漏報、短報者,依第110條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不是20%。D錯誤:自用住宅用地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徵;房地合一制度下自用住宅才是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第6題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多久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決算申報? A. 30 日 B. 45 日 C. 60 日 D. 90 日

參考解答

  • 答案:B. 45 日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自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決算申報,因此正確期間為45日。至於後續的清算申報,則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兩者期間不同,不可混淆。選項A的30日、C的60日、D的90日均與法定45日不符。

第7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交際應酬費之規定,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可列支之交際費較採普通申報者高 B. 取得外匯收入之外銷業務,除依規定列支交際費,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內列支特別交際費 C. 民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各行業別自行訂定,並報財政部核定 D.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

參考解答

  • 答案:C. 民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各行業別自行訂定,並報財政部核定

解析: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就進貨、銷貨、運輸貨物及供給勞務或信用等各種營業型態,分別明定交際應酬費用的列支限額,民營事業只能在此法定限度內列支,並非由各行業自行訂定後報財政部核定,故C敘述錯誤。A正確: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適用較高的限額。B正確: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可在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內另列特別交際應酬費。D正確:公營事業的交際費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並列入預算。

第8題

依所得稅法有關暫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8 月1 日至8 月31 日作暫繳申報 B. 採七月制之營利事業,應於4 月1 日至4 月30 日作暫繳申報 C. 會計帳簿完備之營利事業,逾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採試算暫繳計算稅額 D.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稽徵機關應加計利息但免處罰

參考解答

  • 答案:D.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稽徵機關應加計利息但免處罰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67條,曆年制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為9月1日至9月30日,故A錯;非曆年制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辦理,七月制並非4月,B錯。試算暫繳須在暫繳期間內為之,逾期不得改採,C錯。未依限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就上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未另設罰則,故D正確。

第9題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係由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之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之死亡人壽保險給付新臺幣1,000 萬元 B. 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 條之1 規定之營利所得新臺幣500 萬元 C. 非現金之捐贈扣除額新臺幣500 萬元 D.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新臺幣50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A.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之死亡人壽保險給付新臺幣1,000 萬元

解析: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個人基本所得額是以綜合所得淨額為基礎,再加計下列項目: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的壽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其中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及第17條之1規定的非現金捐贈扣除額,以及依第12條之1規定分開計稅的營利所得。A的死亡給付1,000萬元未達3,000萬元門檻,免計入基本所得額,正是本題要選的「不包括」項目;B、C、D均屬應加計項目。

第10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視為銷售貨物?①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②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③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④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付與受託人 A. ①②③④ B. ①③④ C. ①③ D. ①②③

參考解答

  • 答案:D. ①②③

解析: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將特定移轉「視為銷售貨物」,包括供銷售貨物轉供自用、解散或廢止時餘存貨物、以自己名義代購交付委託人,故①②③均屬之。因信託行為成立而由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付受託人,屬於信託財產移轉,不列為視為銷售,故④不選。答案D。

第11題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有下列那些情形得退還原納貨物稅?①運銷國外者②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品③因故變損不能出售,但原完稅照已遺失④用作製造外銷品之原料者 A. ①②④ B. ②③④ C. ①④ D. ①③

參考解答

  • 答案:C. ①④

第12題

下列何者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A. 死亡事實發生前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B. 贈與行為發生前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C. 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死亡事實前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特定居留合計逾365天者 D.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 年內,在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 天者

參考解答

  • 答案:C. 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死亡事實前2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特定居留合計逾365天者

解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指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2年內居留合計逾365天者;但受政府聘請從事工作而在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其居留不列入計算。C因適用但書,縱居留合計逾365天仍不符合,為本題答案。A、B、D均符合同法條所列情形。

第13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項地價稅之稅率最低? A. 公共設施保留地 B. 工業用地 C. 寺廟用地 D. 未供公共使用之公有土地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公共設施保留地

解析: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外,一律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為各選項中最低。工業用地、寺廟(教堂)用地及未供公共使用的公有土地,均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計徵,不適用累進稅率,惟稅率仍高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故選A。

第14題

有關房屋稅之課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每3 年重行評定1 次 B. 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 萬元以下者,不論用途一律免徵房屋稅 C. 若符合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建物設籍之條件,則適用自用住宅房屋稅稅率1.2% D.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不得低於全部面積之1/5

參考解答

  • 答案:A.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每3 年重行評定1 次

解析: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每3年重行評定1次,A正確。B誤: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只限於住家用房屋,並非不論用途一律免徵。C誤:自住稅率除設籍外,尚須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D誤:同法第5條規定,非住家用的課稅面積不得低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而非五分之一。

第15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B. 稅法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租稅優惠,為達成其特定政策目的,得免限定實施年限 C.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 D. 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之諮詢意見,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

參考解答

  • 答案:B. 稅法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租稅優惠,為達成其特定政策目的,得免限定實施年限

解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定期檢討成效,不得免限定實施年限,故B錯誤。同法第4條保障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費用不得課稅;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的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中央主管機關並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A、C、D均屬正確規定。

第16題

有關租稅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罰以過失為責任要件 B. 刑事罰以處罰故意行為為原則 C. 納稅義務人若違反稅法相關規定,應以裁處時法律予以處罰。但裁處前之法律若有變更,則適用從新從輕原則予以處罰 D. 租稅行政罰由各主管稅捐稽徵機關處理,刑事罰則是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偵辦

參考解答

  • 答案:A. 行政罰以過失為責任要件

解析: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若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就不處罰,因此行政罰的責任要件是「故意或過失」,並非只以過失為要件;A的敘述漏掉故意,所以錯誤。B依刑法第12條,過失行為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事罰以處罰故意為原則。C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原則上適用裁處時法,但裁處前的法律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時,從輕處罰。D租稅行政罰由稅捐稽徵機關裁處,刑事罰移送法院偵辦,均屬正確。

第17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下列何者非屬個人營利所得? A.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 B. 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 C. 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 D. 個人出售手中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取得之所得

參考解答

  • 答案:D. 個人出售手中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取得之所得

解析: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營利所得包括:公司股東獲配的股利或盈餘、獨資資本主從獨資事業取得的盈餘、合夥人應分配的盈餘、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等,因此A、B、C均屬營利所得。D出售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取得的所得,性質是證券交易所得,並非營利所得;是否課稅應依證券交易所得相關規定處理,因此選D。

第18題

有關個人境內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個人出售民國105 年以後取得之土地,該交易所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B. 個人於民國105 年以後出售之房屋交易所得,均適用房地合一稅 C. 個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若適用房地合一稅,應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D. 個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若不適用房地合一稅,應全數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個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若適用房地合一稅,應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解析:房地合一稅以「取得日」判斷適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時原則上適用房地合一稅,因此B以「出售日」為準並不正確。A錯誤,在房地合一稅制下,土地增值稅並未免徵,只是在計算房地合一所得時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C正確,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D錯誤,不適用房地合一稅的舊制,只有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土地交易所得原則上免稅,並非全數併入。

第19題

依現行法規,下列何項個人境內所得,免納所得稅? A. 勞保年金給付 B. 退休金所得 C. 參加政府舉辦獎券之中獎獎金 D. 銀行利息所得

參考解答

  • 答案:A. 勞保年金給付

解析:勞保年金給付屬於勞工保險的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因此A正確。B退休金屬於退職所得,只有定額免稅額度內免稅,超過部分仍要課稅;C政府舉辦獎券的中獎獎金屬於機會中獎所得,原則上應課徵或扣繳,並非全額免稅;D銀行利息屬於利息所得,應併計綜合所得,只能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並非免稅。

第20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下列何種情況,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A.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15 條第2 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為12% B. 納稅義務人依第15 條第5 項規定選擇將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納稅額 C.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免申報基本稅額 D. 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申報基本稅額,但其一般所得稅額大於基本稅額者

參考解答

  • 答案:D. 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申報基本稅額,但其一般所得稅額大於基本稅額者

第21題

假定某境內公司採日曆會計年度,民國111 年5 月15 日開始營業,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的所得額為10 萬元。依現行法規,該公司111 年度之實際應納稅額為: A. 0 元 B. 1 萬元 C. 1.5 萬元 D. 2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B. 1 萬元

第22題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一般銷售額的認定,不包含下列何者? A.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金 B.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另行收取之服務費 C. 營業人銷售之產品如係應徵貨物稅,該產品之貨物稅額 D.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額

參考解答

  • 答案:D.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額

解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價金A與另行收取之服務費B均屬銷售額;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同條第2項並明定,銷售之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者,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故C亦屬銷售額。是以不含者僅營業稅額本身,選D。

第23題

下列何者為貨物稅應稅貨物?①橡膠輪胎②平板玻璃③液晶顯示器④機車⑤煤炭 A. ①②③④⑤ B. ①②④ C. ①②③④ D. ①②④⑤

參考解答

  • 答案:B. ①②④

解析:貨物稅條例第2條所列應稅貨物包括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電器類及車輛類。橡膠輪胎、平板玻璃分別屬輪胎與平板玻璃;機車屬車輛類,均應課貨物稅。液晶顯示器不在電器類列舉項目,煤炭亦不屬油氣類,故③⑤不計入,答案為①②④。

第24題

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凡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法課徵遺產稅 B. 非中華民國國民但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法課徵遺產稅 C. 死亡事實發生前3 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 D.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法課徵遺產稅

參考解答

  • 答案:D.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法課徵遺產稅

解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係以「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為課稅主體,就境內外全部遺產課稅;A漏未「經常居住」要件,範圍過寬。同條第2項明定,經常居住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僅就境內遺產課稅,故D正確;B對非國民亦課全部遺產,錯誤。又本法擬制規定,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國籍者,仍依國民規定課稅,C稱3年,期間錯誤。故選D。

第25題

有關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得就現有之各類國稅中附加徵收 C. 各稅之受償地方稅優先於國稅,鄉(鎮、市)稅優先於縣(市)稅 D.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4 年,臨時稅課至多2 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規定重行辦理

參考解答

  • 答案: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得就現有之各類國稅中附加徵收

解析:依地方稅法通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僅得就現有之「地方稅」附加徵收,不得就國稅附加徵收,故B稱得就各類國稅附加徵收,明顯錯誤。A所述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之依據,符合該通則規定;C關於地方稅受償優先於國稅、鄉(鎮、市)稅優先於縣(市)稅,以及D關於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至多4年、臨時稅課至多2年之年限,均與規定相符。故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