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7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交際應酬費之規定,何者錯誤?
題目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交際應酬費之規定,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可列支之交際費較採普通申報者高 B. 取得外匯收入之外銷業務,除依規定列支交際費,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內列支特別交際費 C. 民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各行業別自行訂定,並報財政部核定 D.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
官方答案
- 答案:C. 民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各行業別自行訂定,並報財政部核定
解析
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就進貨、銷貨、運輸貨物及供給勞務或信用等各種營業型態,分別明定交際應酬費用的列支限額,民營事業只能在此法定限度內列支,並非由各行業自行訂定後報財政部核定,故C敘述錯誤。A正確: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適用較高的限額。B正確: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可在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內另列特別交際應酬費。D正確:公營事業的交際費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並列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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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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