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9題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係由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之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題目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係由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之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之死亡人壽保險給付新臺幣1,000 萬元 B. 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 條之1 規定之營利所得新臺幣500 萬元 C. 非現金之捐贈扣除額新臺幣500 萬元 D.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新臺幣5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A.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之死亡人壽保險給付新臺幣1,000 萬元
解析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個人基本所得額是以綜合所得淨額為基礎,再加計下列項目: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的壽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其中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及第17條之1規定的非現金捐贈扣除額,以及依第12條之1規定分開計稅的營利所得。A的死亡給付1,000萬元未達3,000萬元門檻,免計入基本所得額,正是本題要選的「不包括」項目;B、C、D均屬應加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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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