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3題

甲男及乙女分割丙父之遺產,甲分到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房子,乙分到丙對叔叔丁之500 萬元債權。乙分到此債權時,丁只付300 萬元,即因破產再也無…

題目

甲男及乙女分割丙父之遺產,甲分到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房子,乙分到丙對叔叔丁之500 萬元債權。乙分到此債權時,丁只付300 萬元,即因破產再也無法返還乙200 萬元。乙就該丁未能償還之200 萬元,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 A. 50 萬元 B. 100 萬元 C. 200 萬元 D. 乙不得向甲請求任何金額

官方答案

  • 答案:B. 100 萬元

解析

民法第1169條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乙分得對丁之債權500萬元,實際僅受償300萬元,短少200萬元,甲應按其應繼分分擔。甲乙應繼分各二分之一,故甲應分擔200萬元之二分之一,即100萬元,B正確。A、C未依應繼分比例計算,D則忽略分割後之擔保責任,均不可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