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7題

就甲對乙負有包含原本、利息及費用在內之債務,如甲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之情形,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就甲對乙負有包含原本、利息及費用在內之債務,如甲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之情形,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由甲指定抵充順序 B.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由乙指定抵充順序 C.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應依費用、利息、原本順序抵充 D. 甲、乙不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其抵充順序僅得由甲指定,乙不得拒絕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應依費用、利息、原本順序抵充

解析

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因此,甲、乙得以合意約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依費用、利息、原本的法定順序抵充,並非由甲或乙單方指定。A、B誤認無合意時由一方指定抵充順序,D誤認當事人不得合意決定抵充順序。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