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6題
甲、乙二人因買賣契約涉訟,就價金金額,於該契約中竟然同時列有新臺幣(下同)34,500 元及三萬五千四百元二種不同表示。法院應首先如何認定該契約之價金?
題目
甲、乙二人因買賣契約涉訟,就價金金額,於該契約中竟然同時列有新臺幣(下同)34,500 元及三萬五千四百元二種不同表示。法院應首先如何認定該契約之價金? A. 逕以34,500 元為準 B. 逕以三萬五千四百元為準 C. 以34,500 元與三萬五千四百元的平均數為準 D. 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官方答案
- 答案:D. 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解析
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辭句。本題契約同時以號碼34,500元與文字「三萬五千四百元」表示價金,兩者不一致。民法第4條雖規定文字與號碼不符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原意者,以文字為準;但其適用前提正是「不能決定原意」,故法院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不能逕以號碼或文字為準,更無取平均數之理。故選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