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22題

張君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民國80 年與甲女結婚,兩人約定採共同財產制。張君於113 年過世,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總額為2,800 萬元,均為婚後財產,其…

題目

張君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民國80 年與甲女結婚,兩人約定採共同財產制。張君於113 年過世,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總額為2,800 萬元,均為婚後財產,其中包括甲女一年前贈與現金300 萬元。甲女財產為2,500 萬元(其中包括結婚前財產800 萬元,以及兩年前父親贈與200萬元),另有銀行貸款300 萬元。依民法第1030 條之1 的規定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多少金額? A. 650 萬元 B. 150 萬元 C. 800 萬元 D. 0 元

官方答案

  • 答案:D. 0 元

解析

民法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為前提。本題張君與甲女約定採共同財產制,死亡時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應依民法第1039條處理,即共同財產之半數歸生存配偶,並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主張,故得自遺產總額扣除0元。若誤按法定財產制計算,夫婚後財產2,800萬扣除妻贈與300萬為2,500萬,妻婚後有償財產2,500萬減婚前800萬、父贈與200萬及貸款300萬為1,200萬,差額1,300萬之半數650萬,即A選項之陷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