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2題

甲、乙、丙將三人共有之不動產出租於丁,但履行期屆至後,三人遲未將約定出租之該不動產交付於丁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乙、丙將三人共有之不動產出租於丁,但履行期屆至後,三人遲未將約定出租之該不動產交付於丁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丁定期催告其履約後,甲等三人屆期仍未交付時,丁得解除租賃契約 B. 經丁定期催告後,甲等三人仍未交付時,丁得終止租賃契約 C. 丁僅向甲為解除之意思表示,即生解除之效力 D. 丁僅向乙為終止之意思表示,即生終止之效力

官方答案

  • 答案:A. 經丁定期催告其履約後,甲等三人屆期仍未交付時,丁得解除租賃契約

解析

出租人遲延交付租賃物,承租人得依民法第442條準用第228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屆期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選項B錯誤:租賃契約非繼續性債務關係,無「終止」適用,僅有解除。選項C、D錯誤:共同出租人為不可分債權關係,解除權須對全體共同出租人為意思表示,對單一人表示不生效力。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