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法律文書中文字與數字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應簽名者不識字,可由他人代為簽名。只要當場有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B. 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C. 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之數量,但兩者不符合時,視為以文字為準 D. 有使用文字必要之要式行為,不得經由他人代筆
參考解答
- 答案:B. 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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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有關法律文書中文字與數字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應簽名者不識字,可由他人代為簽名。只要當場有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B. 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C. 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之數量,但兩者不符合時,視為以文字為準 D. 有使用文字必要之要式行為,不得經由他人代筆
甲將自有A 地出租於乙,租期1 年,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乙應每月15 日匯入甲在B銀行帳戶。今年2 月底,甲將A 地售讓於丙,並於3 月1 日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丙並將受讓A 地所有權之情事通知乙,惟至今,乙仍每月將A 地租金匯入甲在B 銀行帳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仍得基於A 地租賃契約,繼續向乙請求支付並取得租金 B. 該租賃契約因A 地移轉而失效 C. 丙得向乙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D. 丙得向乙請求支付3 月1 日起,每月5 萬元租金
解析:依民法第447條規定,不動產租賃關係於所有權移轉時,受讓人取得出租人之權利義務。本題甲將A地售予丙並完成移轉登記於3月1日,丙自該日起取得出租人地位,得向乙請求給付租金。乙誤繳租金予甲屬無法律上原因之受利,丙得向乙請求3月1日起每月5萬元租金。A項錯因甲已非出租人;B項錯因租賃不因移轉失效;C項錯因丙請求權基於租賃契約而非不當得利。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消滅時效中斷,乃是於時效將完成時,為避免債務人不清償,而允許時效期間接續延長 B. 時效,因承認而中斷者,若於承認後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C.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D.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均為5 年
解析:民法第131條明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故C正確。A誤,中斷效果是重行起算而非延長。B混淆第130條「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之規定;「承認」屬確定中斷事由,重行起算。D依第137條,重行起算期間原則上與原期間相同,僅原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者為五年,並非「均為五年」。
試驗買賣契約之性質為何? A. 附停止條件之契約 B. 附解除條件之契約 C. 附始期之契約 D. 附終期之契約
解析:民法第384條規定,試驗買賣係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買受人是否承認屬將來不確定之事實,於承認前買賣效力尚未發生,承認後始生效力,故性質上為附停止條件之契約。解除條件係指條件成就時效力消滅,與此不同。始期、終期則以確定到來之時間為內容,與試驗買賣取決於買受人承認與否不確定者亦有別。
下列關於期日及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期間之末日者,不得予以扣除 B. 民法第120 條關於始日不算入之規定,於年齡之計算,即不得適用 C. 於計算年齡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得適用民法第122 條有關期日補充與期間延長之規定 D. 死亡之月、日無從確定時,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4 條有關年齡計算之規定
解析:民法第124條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故第120條始日不算入之規定於年齡計算不適用,B正確。第122條之期日補充與期間延長,係針對「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而設;年齡計算屬事實狀態,其末日縱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亦不得順延,故C錯誤。A符合第122條僅於期間末日為休息日時始得替代之意旨。D死亡月日無從確定時,實務上類推適用第124條第2項推定之,亦正確。
丙受僱於甲遊覽公司,擔任旅行團之司機。某日,於載送觀光團前往著名景點旅途中,因分心且車速過快,致車輛失控而翻落山谷,導致車上之乘客乙受傷,並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1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為甲公司之司機,為甲公司之機關,乙得依民法第28 條有關法人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B. 丙受僱於甲公司,其於執行職務之際,因過失致乙之身體權受侵害,丙之行為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丙應就其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C. 若甲公司能舉證其選任丙及監督丙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注意,其得主張不負賠償責任 D. 甲公司為丙之僱用人,應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有關受僱人與僱用人侵權行為之規定,與丙就乙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解析:民法第28條係規範法人「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之情形。丙僅為甲公司受僱之司機,並非公司之機關或代表權人,自無第28條之適用,故A錯誤。丙執行職務時因過失侵害乙之身體權,成立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B正確。甲公司為僱用人,依第188條第1項與丙負連帶賠償責任,僅於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時得免責,C、D正確。
甲向乙承租店面A,供經營餐廳使用。某日,甲之受僱人丙於添加菜餚加熱用之酒精膏時,不慎引發大火燒毀A 屋並燒傷顧客丁。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188 條有關受僱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B.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434 條有關租賃物之失火責任 C.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D.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解析: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始負損害賠償責任。丙為甲之履行輔助人,其過失可歸責於甲;丙僅具輕過失時,出租人乙不得依第434條向甲請求,故B正確。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不以受僱人重大過失為要件,A錯誤。丙因過失侵害丁之身體權,丁得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C錯誤。第434條僅減輕承租人責任,不及於受僱人丙,乙仍得向丙主張侵權責任,D錯誤。
甲有感於自己時日無多,遂有意將自己所有價值不斐之A 車及B 畫分別贈與其長孫乙及友人丙。下列關於贈與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贈與對受贈人來說,係純獲法律上利益,所以即使丙認為自己無功不受祿而予以婉拒,贈與契約仍生效 B. 贈與契約是要物契約,故在交付A 車前,甲得主張贈與契約不生效力 C. 甲不知A 車煞車有問題而將其交付於乙,嗣後乙駕車時,因A 車煞車失靈,致發生車禍骨折,乙得向甲主張另行交付無瑕疵之同款汽車 D. 乙得知其獲甲贈與A 車,怕甲反悔遂經公證。公證後,乙始與丁訂立停車位租賃契約,但甲遲遲不交付A 車,乙卻已經開始支付丁租金,則乙於贈與契約成立生效後,得請求甲交付A 車
解析: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經公證之贈與,贈與人不得撤銷,故乙於贈與契約生效後得請求甲交付A車,D正確。第406條贈與為諾成契約,雙方合意即成立,B誤認為要物契約;A亦誤,丙婉拒即無合意,契約不成立。第411條規定贈與物有瑕疵時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僅於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時負賠償責任,甲不知煞車有問題,乙不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C錯誤。
甲與乙訂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預售屋,雙方約定甲有按期先給付價金之義務,但乙於訂約後發生財務危機,財產顯形減少,致有無法續建房屋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主張不安抗辯 B. 甲得主張惡意抗辯 C. 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D. 甲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
解析:甲負有先給付價金之義務,訂約後乙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甲得依民法第265條拒絕自己之給付,即不安抗辯。此與同時履行抗辯不同,後者係雙方給付無先後履行順序時始有適用;本題既有先給付約定,甲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惡意抗辯與消滅時效抗辯均與財產顯形減少無關。故選A。
50 歲甲某日在陽明山賞花時,遺失一只銀灰色C 牌功能性手錶,由於該只手錶是甲20 歲生日時,當時還在世之母親所贈,甲非常珍惜。甲即在網路上將該錶之照片與特徵公布,並透過廣告之方式表示,若有人拾獲該只手錶,將懸賞新臺幣(下同)5,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所發布之廣告,性質為要約引誘 B. 若乙不知廣告之內容,偶然拾獲甲之手錶,乙得向甲請求5,000 元之報酬 C. 懸賞廣告之性質,依民法規定,係為單獨行為 D. 懸賞廣告不得撤回
解析:民法第164條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義務,條文並未以完成行為者知悉廣告為要件,故乙雖不知廣告,偶然拾獲完成指定行為,仍得請求5,000元。A錯誤:懸賞廣告內容具體確定,性質為要約,非要約引誘。C錯誤:現行法通說採契約說,非單獨行為。D錯誤:依第165條,除已定完成期限或情形外,於行為完成前得撤回廣告。
甲對乙有新臺幣100 萬元之債權,乙與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丙承擔乙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對甲不生效力 B. 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契約不生效力 C. 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成立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D. 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生效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解析:依民法第302條第1項,債務承擔契約(淨債務承擔)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債務人仍為原債務人。選項B錯誤:乙與丙間契約雙方合意即生效力,不需甲承認。選項C、D錯誤:丙成為甲之債務人,須經甲承認債務承擔契約時始生效力,非單純契約成立或生效即產生效力。
甲、乙、丙將三人共有之不動產出租於丁,但履行期屆至後,三人遲未將約定出租之該不動產交付於丁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丁定期催告其履約後,甲等三人屆期仍未交付時,丁得解除租賃契約 B. 經丁定期催告後,甲等三人仍未交付時,丁得終止租賃契約 C. 丁僅向甲為解除之意思表示,即生解除之效力 D. 丁僅向乙為終止之意思表示,即生終止之效力
解析:出租人遲延交付租賃物,承租人得依民法第442條準用第228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屆期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選項B錯誤:租賃契約非繼續性債務關係,無「終止」適用,僅有解除。選項C、D錯誤:共同出租人為不可分債權關係,解除權須對全體共同出租人為意思表示,對單一人表示不生效力。
甲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乙表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將10 萬元移轉於甲時,消費借貸契約成立 B. 因甲與乙之約定,消費借貸契約成立,甲基於契約,得請求乙交付10 萬元 C. 金錢消費借貸,應以書面為之 D. 乙須將10 萬元移轉於甲,因此金錢消費借貸為處分行為
解析:民法第474條、第475條規定,消費借貸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契約,且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屬要物契約(踐成契約),故乙將10萬元移轉於甲時契約始成立生效,A正確。B錯誤:僅口頭約定而未交付,契約尚未成立,甲無請求交付之權利。C錯誤:消費借貸非要式行為,不以書面為必要。D錯誤:消費借貸契約本身為債權行為(負擔行為),移轉金錢所有權乃另為之處分行為,不能謂契約即為處分行為。
甲、乙共有A 地500 坪,應有部分均等,甲因對丙借款,為擔保該債務,雙方約定:「甲將A 地靠馬路邊之250 坪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該處分係指處分行為,亦包含設定負擔 B. 甲丙間約定之債權行為,有效 C. 如認甲丙間約定係就A 地之特定一部分設定抵押權,則該設定之物權行為有效 D. 若甲丙間約定經解釋雙方當事人真意,係認甲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則就應有部分設定行為,仍屬有效
解析:共有人僅得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823條),不得處分共有物之特定部分。選項C稱認定為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有效,違反物權法定主義及共有制度,故錯誤。選項A正確:處分應有部分包含設定負擔。選項B正確:債權行為(契約)有效。選項D正確:若解釋為以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物權行為有效。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普通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依民法規定,處分抵押權之次序。關於抵押權次序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因抵押權次序處分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B. 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得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C. 抵押權次序之處分,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 抵押權人得自由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
解析:民法第870條規定抵押權次序變更僅得以「拋棄」其次序為之(利益特定後次序人),不得自由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選項A正確:受利益之抵押權人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選項B正確:抵押權人得拋棄次序利益特定後次序人。選項C正確:抵押權次序處分(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下列何種權利之設定,並未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之規定? A. 設定承租人對租用之房屋有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B. 設定將質物移轉占有於質權人之不動產質權 C. 設定在他人建物上以建築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普通地上權 D. 設定以自己不動產供自己其他不動產便宜之用之不動產役權
間接占有人,乃占有媒介關係之一方當事人。下列何者非屬占有媒介關係? A. 附條件買賣關係 B. 寄託關係 C. 租賃關係 D. 抵押權關係
解析:占有媒介關係係指間接占有人藉由直接占有人而對物為占有之關係。民法第940條規定之典型占有媒介關係包含租賃、借用、寄託、保管等關係。A項附條件買賣關係中,買受人取得直接占有,賣方保留所有權但非占有人,屬占有媒介關係;B項寄託關係中,受寄人為直接占有人,寄託人為間接占有人,屬占有媒介關係;C項租賃關係中,承租人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為間接占有人,屬占有媒介關係;D項抵押權關係中,抵押權人僅有優先受償權,無占有物之權能,債務人仍為直接占有人,兩造不構成占有媒介關係。故抵押權關係非屬占有媒介關係。
下列何者是習慣法上所創設之物權? A. 借名登記契約下,借名人之管理使用權 B. 最高限額抵押權 C. 讓與擔保 D. 共有人間之應有部分優先承購權
解析:習慣法上所創設之物權係指非經法律明文規定,而基於社會習慣及交易慣例承認之物權。C項讓與擔保為我國習慣法上承認之擔保物權,係債權人為擔保債權,由債務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債權人名下,債務清償後再移轉回債務人,屬習慣法物權。A項借名登記契約下借名人之權利屬債權非物權;B項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民法第881條之1明文規定之法定物權;D項共有人優先承購權為民法第827條規定之法定物權。
甲將其所有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無支付地租之約定。甲復將其所有B 地設定10 年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丙,有支付地租之約定。甲又將其所有C 地設定未定有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丁,有支付地租之約定。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得支付未到期之2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B. 丁得支付3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C. 丙拋棄其地上權時,應於1 年前通知甲 D. 乙得隨時拋棄其地上權
解析:民法第834條規定,普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土地所有人)。乙之地上權既無支付地租約定且未定期限,自得隨時拋棄,D正確。A錯誤:定有期限且有支付地租者,依第835條得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後拋棄,非二年分。B錯誤:未定期限者得隨時拋棄,無須支付地租。C錯誤:定有期限有地租之拋棄係支付一年分地租,並無「一年前通知」之規定;三個月前通知係未定期限者之要求。
甲依法受監護宣告。甲受宣告前,並未與他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法院選定乙任甲之監護人。依民法關於監護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以甲之財產購買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B. 乙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甲之親屬會議,按甲之資力酌定之 C. 乙代理甲購置或處分動產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D. 甲之財產,由乙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乙負擔
解析: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監護人得以被監護人之財產購買公債、庫券、銀行存單、郵政儲金、信託投資、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等低風險金融商品。A項敘述符合法條。B項錯:監護人報酬由法院酌定,非親屬會議。C項錯: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購置或處分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仍生效力,僅不動產需法院許可。D項錯: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被監護人之財產負擔,非監護人負擔。
甲男之父為乙。乙之父親為丙。丙之母為丁。丁之妹為戊,戊有一子庚。依民法關於禁止收養親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設戊欲收養丙,戊與丙屬禁止收養親屬 B. 設庚欲收養乙,庚與乙非屬禁止收養親屬 C. 設庚欲收養甲,庚與甲屬禁止收養親屬 D. 設丙欲收養庚,丙與庚屬禁止收養親屬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結婚形式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應有公開儀式 B. 結婚之書面,應當事人親自書寫 C. 結婚之書面,應經公證 D. 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解析: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此為結婚成立之形式要件。A項錯:法律未要求公開儀式。B項錯:結婚書面(結婚證書)由戶政機關製發,非當事人親自書寫。C項錯:結婚無須經公證。故D項正確。
甲乙為配偶,採分別財產制。乙死亡時,乙與甲之子女丙已死亡。乙尚有外祖父丁、外祖母戊在世,乙生前均繼續扶養。乙另有祖母庚,與再婚對象辛共同生活。就乙留下之遺產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戊應可繼承多少? A. 600 萬元 B. 450 萬元 C. 300 萬元 D. 200 萬元
解析:乙死亡時,第一順序繼承人丙已先於乙死亡,且無代位繼承人,第二、三順序亦無繼承人,故由第四順序之祖父母(含外祖父母)丁、戊、庚與配偶甲共同繼承。民法第1144條第3款規定,配偶與第四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甲、乙採分別財產制,甲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故遺產1,800萬元先由甲取得三分之二即1,200萬元,餘600萬元由丁、戊、庚三人平均繼承,各200萬元。戊應可繼承200萬元。
下列關於遺囑撤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B. 遺囑撤回之方式,為遺囑方式之任何一種均可,但必須與原遺囑同其方式 C. 撤回前遺囑,且同時另為其他內容之遺囑,亦無不可 D. 遺囑之撤回,不限於全部,即其一部分亦可
解析: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撤回只要符合法定遺囑方式即可,並不要求與原遺囑「同一方式」,故B稱「必須與原遺囑同其方式」有誤。第1222條規定,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牴觸者,其牴觸部分視為撤回,A正確。第1220條允許以新遺囑撤回舊遺囑,前後遺囑得併存而以後者為準,C正確。撤回不限於全部,一部撤回亦可,D正確。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戊三子。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戊有一子辛。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 A. 乙、戊 B. 乙、己、戊 C. 乙、己、庚、戊 D. 乙、己、庚、辛
解析: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乙與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丙先於甲死亡,其子己依第1140條代位繼承。丁拋棄繼承,依第1176條第5項,拋棄繼承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適用代位繼承,故庚不得繼承。戊未死亡亦未拋棄,仍為繼承人;辛為戊之子,戊既未死亡,辛無繼承權。故繼承人為配偶乙、代位繼承人己及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