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4題

甲、乙共有A 地500 坪,應有部分均等,甲因對丙借款,為擔保該債務,雙方約定:「甲將A 地靠馬路邊之250 坪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乙共有A 地500 坪,應有部分均等,甲因對丙借款,為擔保該債務,雙方約定:「甲將A 地靠馬路邊之250 坪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該處分係指處分行為,亦包含設定負擔 B. 甲丙間約定之債權行為,有效 C. 如認甲丙間約定係就A 地之特定一部分設定抵押權,則該設定之物權行為有效 D. 若甲丙間約定經解釋雙方當事人真意,係認甲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則就應有部分設定行為,仍屬有效

官方答案

  • 答案:C. 如認甲丙間約定係就A 地之特定一部分設定抵押權,則該設定之物權行為有效

解析

共有人僅得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823條),不得處分共有物之特定部分。選項C稱認定為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有效,違反物權法定主義及共有制度,故錯誤。選項A正確:處分應有部分包含設定負擔。選項B正確:債權行為(契約)有效。選項D正確:若解釋為以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物權行為有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