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4題
下列關於遺囑撤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遺囑撤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B. 遺囑撤回之方式,為遺囑方式之任何一種均可,但必須與原遺囑同其方式 C. 撤回前遺囑,且同時另為其他內容之遺囑,亦無不可 D. 遺囑之撤回,不限於全部,即其一部分亦可
官方答案
- 答案:B. 遺囑撤回之方式,為遺囑方式之任何一種均可,但必須與原遺囑同其方式
解析
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撤回只要符合法定遺囑方式即可,並不要求與原遺囑「同一方式」,故B稱「必須與原遺囑同其方式」有誤。第1222條規定,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牴觸者,其牴觸部分視為撤回,A正確。第1220條允許以新遺囑撤回舊遺囑,前後遺囑得併存而以後者為準,C正確。撤回不限於全部,一部撤回亦可,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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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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