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5題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戊三子。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戊有一子辛。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
題目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戊三子。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戊有一子辛。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 A. 乙、戊 B. 乙、己、戊 C. 乙、己、庚、戊 D. 乙、己、庚、辛
官方答案
- 答案:B. 乙、己、戊
解析
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乙與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丙先於甲死亡,其子己依第1140條代位繼承。丁拋棄繼承,依第1176條第5項,拋棄繼承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適用代位繼承,故庚不得繼承。戊未死亡亦未拋棄,仍為繼承人;辛為戊之子,戊既未死亡,辛無繼承權。故繼承人為配偶乙、代位繼承人己及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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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