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7題
A 公司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114 年出售其於110 年購入之房地產,試問該房地交易所得該如何課稅?
題目
A 公司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114 年出售其於110 年購入之房地產,試問該房地交易所得該如何課稅? A.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4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B.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3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C.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分離課稅 D. 計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20%計算應納稅額
官方答案
- 答案:B.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3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解析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房地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與其他所得合併報繳。持有2年以內適用45%,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35%,超過5年適用20%。本題110年購入、114年出售,持有約4年,屬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35%,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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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