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8題
父親大明於114 年3 月5 日購買總價2,000 萬元不動產一棟,以現金全額支付,並把不動產過戶登記在兒子小明的名下,當時土地公告現值600 萬元,房屋評定現…
題目
父親大明於114 年3 月5 日購買總價2,000 萬元不動產一棟,以現金全額支付,並把不動產過戶登記在兒子小明的名下,當時土地公告現值6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300 萬元,試問由誰繳納贈與稅?繳納金額? A. 父親大明繳納贈與稅65.6 萬元 B. 兒子小明繳納贈與稅65.6 萬元 C. 父親大明繳納贈與稅175.6 萬元 D. 兒子小明繳納贈與稅175.6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A. 父親大明繳納贈與稅65.6 萬元
解析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購置者為不動產時,贈與金額以不動產價值計算,即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加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合計900萬元,而非實際支付之2,000萬元。贈與人父大明為納稅義務人。900萬元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656萬元,適用10%稅率,稅額65.6萬元。故選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