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9題
某甲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設籍臺北市30 餘年,死亡時遺產有美國洛杉磯房屋一棟、瑞士銀行存款及台塑公司股票100 張,應計入遺產總額包括下列何者?
題目
某甲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設籍臺北市30 餘年,死亡時遺產有美國洛杉磯房屋一棟、瑞士銀行存款及台塑公司股票100 張,應計入遺產總額包括下列何者? A. 僅股票 B. 僅房屋、銀行存款 C. 房屋、銀行存款、股票 D. 不用申報
官方答案
- 答案:C. 房屋、銀行存款、股票
解析
遺產稅原則上採屬人主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甲設籍臺北市30餘年,屬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故美國洛杉磯房屋、瑞士銀行存款及台塑公司股票100張,均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選C。僅非本國國民或非經常居住者,才只就境內財產課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