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22題
依所得稅法第17 條、第36 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於符合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可認列捐贈金額上限各為何?
題目
依所得稅法第17 條、第36 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於符合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可認列捐贈金額上限各為何? A.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1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10% B.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20% C.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1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20% D.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10%
官方答案
- 答案:D.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10%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17條,個人對符合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總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依第36條,營利事業的捐贈以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為限。故個人20%、營利事業10%,答案為D。A、B、C的比例配對均與規定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