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3題
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導致納稅人溢繳稅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經稽徵機關發現者,應如何處理?
題目
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導致納稅人溢繳稅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經稽徵機關發現者,應如何處理? A. 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 B. 由納稅義務人提起復查 C. 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D. 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官方答案
- 答案:D. 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稅款,納稅義務人的退稅請求權期間為15年;若稽徵機關於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本題是稽徵機關發現,故適用D。C所稱10年是一般非政府機關錯誤的退稅期間;A、B均非此情形之法定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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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