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8題

某甲114 年度遭遇水災,經國稅局派員勘查核定災害損失30 萬元,若其獲得保險理賠10 萬元、救濟金3 萬元,則某甲此筆災害損失可申報扣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題目

某甲114 年度遭遇水災,經國稅局派員勘查核定災害損失30 萬元,若其獲得保險理賠10 萬元、救濟金3 萬元,則某甲此筆災害損失可申報扣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列舉扣除額、30 萬元 B. 列舉扣除額、17 萬元 C. 特別扣除額、30 萬元 D. 特別扣除額、17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列舉扣除額、17 萬元

解析

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列舉扣除額,並非特別扣除額。可扣除金額以實際損失減除所受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餘額為限,故30-10-3=17萬元。特別扣除額係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災害損失不在其列。故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