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法制 刑法
第1題
多年來,乙整日無所事事,不僅不願尋找工作機會,而且不時向同居人 甲伸手要錢作為賭資。乙因好賭欠下鉅額賭債。為此,甲與乙常有激烈 口角。某日,甲見到住家門口旁埋伏…
題目
多年來,乙整日無所事事,不僅不願尋找工作機會,而且不時向同居人 甲伸手要錢作為賭資。乙因好賭欠下鉅額賭債。為此,甲與乙常有激烈 口角。某日,甲見到住家門口旁埋伏不少黑衣人手持球棒,準備毆打乙 討債。甲為了讓乙受點教訓,決定絕口不提門口有人準備暴力討債,同 時也不報警。大約一小時後,乙走出家門,即被埋伏的黑衣人毆打成傷。 事後證明,倘若甲當時有報警的話,警察當可即時趕到現場,避免乙遭 人持棒毆傷。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見黑衣人持球棒埋伏,未警告乙亦未報警,乙因而被打傷。甲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omission liability)。此種類型以行為人負有防止結果發生之保證人義務(guarantor duty)為前提,並須具備作為可能性、結果避免可能性、準因果關係及故意,不能僅因甲消極不報警即入罪。
- 二、保證人地位來源包括法令、契約、危險前行為及密切生活共同體。甲與乙同居,若二人為配偶,依民法第1116條之1互負扶養義務;若為家長家屬,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亦可能互負扶養義務。若僅為同居伴侶,學說有以「密切生活共同體」肯定相互保護義務者,但亦有認為單純同居不當然創設保證人地位。甲無危險前行為,亦未自願承擔保護乙之任務。
- 三、若肯定甲有保證人地位,其不報警與乙受傷間具準因果關係:依題旨,甲若報警,警察可即時到場避免傷害,結果可避免;甲亦有報警之作為可能性。主觀上,甲為讓乙受教訓,已預見黑衣人可能毆傷乙,仍決意不告知,具傷害故意,至少為未必故意(dolus eventualis)。
- 四、反之,若認甲僅為一般同居人,無扶養義務、無危險前行為,亦未承擔保護義務,則其純粹不作為不受處罰,不成立傷害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亦不能論以幫助犯,因為幫助犯之成立仍以其負有防止義務為前提。甲不報警亦不該當遺棄罪,因乙非無自救力人。
- 五、結論:甲之刑責取決於其與乙之同居關係。若認二人具配偶或密切生活共同體之保證人地位,甲成立傷害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若認僅屬一般同居,則甲不成立犯罪。本文採區別說,應先查明其法律關係與保護義務之有無,再定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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