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法制 刑法

第2題

甲、乙相約在市區某段道路進行機車競速(路段限速50 公里)。等紅燈 轉綠燈時,甲、乙立刻催下油門加速前進。甲、乙認為此路段乃是展現 駕車技術的絕佳地點,因此在不…

題目

甲、乙相約在市區某段道路進行機車競速(路段限速50 公里)。等紅燈 轉綠燈時,甲、乙立刻催下油門加速前進。甲、乙認為此路段乃是展現 駕車技術的絕佳地點,因此在不同車道之間超速穿梭,任意變換車道, 闖越紅燈。時而由甲保持領先,時而換成乙領先。競速過程中,甲、乙 始終以時速90 公里的車速前進。二人為了自身安全,皆是隨時保持警 覺,避免相互追撞或撞及其他用路人。即便如此,甲、乙還是有好幾次 差一點互撞或撞到其他用路人。試問甲、乙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乙相約在市區道路競速,超速、變換車道、闖紅燈,可能成立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該罪處罰損壞、壅塞陸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之行為,性質上為具體危險犯(concrete endangerment offence),須行為已對公眾往來安全造成具體危險,並非僅有抽象風險。
  • 二、街頭競速、蛇行、任意變換車道、闖越紅燈,均屬「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本題二人以時速90公里行駛於限速50公里路段,在不同車道間穿梭,且多次差點互撞或撞及他人,已使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處於具體危險,該當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 三、主觀上,甲、乙知悉高速競速與違規行為將危及往來安全,仍決意為之,具本罪故意,至少有不確定故意。二人雖稱隨時保持警覺以避免追撞,然此僅是對自身及他人碰撞風險之注意,不能解消其等對公眾往來危險之認識與容認,亦不影響具體危險之成立。
  • 四、甲、乙有共同競速之犯意聯絡,彼此相互競逐、輪流領先,並利用對方之行為遂行競速,具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joint principal)。二人各自均成立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罪,不因未發生實害而阻卻犯罪。
  • 五、本題無人員傷亡,不另成立過失傷害罪;亦無酒駕或毒品駕駛,不成立第185條之3。其超速、競速、闖紅燈等行為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處以行政罰,但行政罰不排斥刑罰。結論:甲、乙成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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