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法制 刑法

第4題

乙在網路上購物,應付款項為新臺幣二萬元整。乙至超商的自動提款機 進行轉帳。當時後方有不少人等著提款,乙一時緊張便把匯款帳號中的 某個號碼輸入錯誤,該筆二萬元的金…

題目

乙在網路上購物,應付款項為新臺幣二萬元整。乙至超商的自動提款機 進行轉帳。當時後方有不少人等著提款,乙一時緊張便把匯款帳號中的 某個號碼輸入錯誤,該筆二萬元的金額因此被匯入甲的帳戶中。甲莫名 收到二萬元匯款,喜出望外,決定假裝不知情而不通知銀行及匯款人乙。 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乙因輸入錯誤,將二萬元匯入甲帳戶,甲知情後決定不通知銀行及乙。甲可能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misappropriation of lost property),亦可能僅負民事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返還責任。甲並非受乙委託而持有該款,故不成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本題應先確定匯錯款項在刑法上之性質,再檢討甲有無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行為。
  • 二、匯錯款項係非基於乙之意思而脫離其持有,進入甲之帳戶,實務上有見解認為屬刑法第337條「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甲明知該款項非其所有,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之據為己有,若已對外表現出排除乙權利之意思,即該當侵占遺失物罪。惟學說亦有認為存款債權非「物」,嚴格言之不能成為侵占客體。
  • 三、侵占罪之核心在於易持有為所有。甲僅「決定假裝不知情」而未通知,是否已達侵占行為,應視其有無提領、轉帳、消費或向銀行、乙否認返還等處分行為。若甲僅止於消極沈默,尚未動用款項,則僅有不法所有意圖,尚難成立侵占既遂;若其後提領花用,則可明確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 四、甲不成立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須行為人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本題甲未主動向銀行或乙施用詐術,銀行亦非因甲之沉默而處分財產;不作為詐欺須有保證人地位及告知義務,甲對銀行並不當然負有刑法上之告知義務。
  • 五、結論:甲明知匯錯款項非其所有,仍意圖不法所有,假裝不知情而排除返還,應認已將款項據為己有,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若法院嚴格要求提領、轉帳等處分行為,而甲僅止於消極不通知,則僅負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且該罪不罰未遂。本文採前者,認甲成立侵占遺失物罪,並與民事返還責任併存。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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