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法制 刑法

第3題

甲向乙謊稱,其與丙目前正在排練一場戲劇。某一幕為丙在菜市場遭路 人搶奪肩背包,甲即時出手壓制搶匪,順利把遭搶的背包奪回。甲委請 乙擔任該名搶匪,並且指出丙在明日…

題目

甲向乙謊稱,其與丙目前正在排練一場戲劇。某一幕為丙在菜市場遭路 人搶奪肩背包,甲即時出手壓制搶匪,順利把遭搶的背包奪回。甲委請 乙擔任該名搶匪,並且指出丙在明日八點左右將會出現在菜市場。只要 乙看到丙,便可直接趨前奪取肩背包。隔日一早,甲再次向乙確認了排 練意願及地點。隨後,乙果然見到丙在菜市場購物。乙以為丙當下已經 處於排演狀態,便衝到丙身邊,欲奪取肩背包。不過,正當乙要靠近時, 不知情的丙警覺有人想要行搶,驚嚇之餘快跑衝入人群。乙看著丙的身 影消失在人海,當下決定放棄繼續參與排演。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向乙謊稱排練戲劇,利用不知情之乙奪取丙之肩背包,丙驚逃,乙放棄。甲可能成立刑法第325條第3項、第1項搶奪未遂罪(attempted snatching)之間接正犯(indirect perpetrator)。間接正犯係行為人利用無故意或無責任之人作為工具,以遂行自己之犯罪,甲對乙有支配意思與行為支配。
  • 二、乙誤信甲所言,認為自己係參與排演,主觀上欠缺搶奪罪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能成立搶奪罪;其僅為甲之無故意工具。甲若具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並有搶奪故意,即應就整個事件負間接正犯責任,而非教唆犯。若甲無不法所有意圖,則不成立搶奪罪,僅可能另論其他罪名。
  • 三、搶奪罪之著手,通說以行為人開始實行搶奪構成要件行為,或已對他人財物形成直接危險為準。乙已衝向丙、欲奪取肩背包,若認其已接近財物並著手施用不法腕力,即已著手;丙因警覺而逃離,致乙未能取得財物,屬障礙未遂。若僅止於接近而未達著手,則僅屬預備,搶奪罪不罰預備。
  • 四、乙不知情,其「決定放棄繼續參與排演」並非甲己意中止,甲亦未防止結果發生;結果未發生係因丙逃離,而非甲或乙之自願中止,故不適用刑法第27條中止犯減免規定。甲仍應負搶奪未遂責任,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 五、結論:甲成立搶奪未遂罪之間接正犯。惟應注意乙是否已著手;若法院認乙尚未著手,則甲不成立犯罪。本文以乙已衝至丙身邊、欲奪取財物,認已著手,甲成立刑法第325條第3項、第1項之搶奪未遂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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